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,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,正確處理程序如下:


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
4 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。( 法律規定的 )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! 找! 回 ..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第五章  罰則
第五十六條  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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